Tuesday, September 05, 2006

不被软禁或骚扰的权利

曾金燕在她的博客上邀请网友们公开辩论,国保和国安人员有没有权力在法律许可范围以外干扰普通公民的生活。



参与讨论的,多半还是同情曾金燕和胡佳的,有争议的大约可以归作三点,一是被干扰的人是否违反法律在先,引来了相应的干扰;一是如果国家安全(在网友心目中也许还包括社会稳定)确实有问题, 国保是否应当有超出一般警察和执法人员的权力,也就是说,特殊地位,不受(或不完全受)现存法律制约;还有一项是在实际执法以外,这个问题是否也关涉到立法,现有的法律是谁、又是如何建立的。



我以为,第一点已经不在原有问题的范围之内了,要讨论的是国保这样做的合法合理性,而第一点的出发点就建立在完全错误的逻辑推论上。假设被干扰者自己触犯法律在先,那就直接拿来问罪好了,完全可以通过正常的公检法机关,或拘押或起诉,国家又不是没有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等等相关法律。假定讨论中的干扰是违法的,那么,如果因为被干扰者触犯法律在先,属于国家权力专政机器的国保就可以得着自己不必循法的借口,那这个国家的法治也未免太儿戏了。难道国保要和遭到控制的社会成员竞争谁更能破坏法律吗?



就第二点来说,我认为真正的问题在于对普通公民权利侵犯到什么程度,国家的宪法和一系列法律对公民权利又保护到什么程度。如果国家规定公民财产和自由权利不能随意侵犯,同时又规定政府认为国家安全受到威胁时,政府有权利和权力为保护国家安全采取必要措施,那在这种模糊状况下,很可能已经为政府提供了在一定程度上侵犯民权的法理基础和活动空间。



重要的是,即使我们承认并接受这个既有的法理现实,目前国安部和各级国保机构的实践仍然是极大的滥权。国家安全的考量,最多只可能为继续调查侦办过程提供有限的合理合法支持,让国保为假设中的未来立案搜集必要的证据和情报。而目前发生的情况却不是这样,国保人员在跟踪软禁控制例如陈光诚和高智晟家属以及曾金燕胡佳夫妇这样的人时,并非是以收集信息情报为中心任务。相反,他们的手段,包括近距离贴身跟踪,大量人员同时上,在最没有秘密活动可能的公众场合大张旗鼓全程逼近的录象,数十人轮班公开住到当事人家里,白天夜晚在居民区制造噪音或开大灯搅扰平民生活,总之,这数不胜数而且总能花样翻新的扰人措施,无论怎么看,最主要的目的都只能是要扰人,完全看不出有什么搜集信息情报保障国家安全的工作质量。



对于这样的骚扰,持续施加在并无犯罪嫌疑也并未受到拘留起诉的妇孺老病身上,还要打着国家安全的名义,挥霍纳税人的钱,我想,借用英国美国反战运动的口号,每一个公民都有权利而且也完全可以站出来说一句:不要用我的名义!



至于第三点,我想可以说是这次小小的网络讨论中提出的相当尖锐的一个问题。由于政党私利的长期把持和控制,立法机关和人民不发生直接的授权关系,宪法本身存在重大的内在矛盾都无法解决,别的许许多多(而且越来越多)的法律之间的从属辖制关系也还存在重大的缺陷,都为社会生活中希望通过法律途径寻求公平与正义的人们投下巨大阴影。在政治被强权垄断的情况下,人们本来就只有求助于法律渠道了,可当政者仍然要处处寻找可以超越法律的权力,用来控制普通公民的生活,这是中国的法制建设永远残缺不全的根本原因。



法律在规范社会生活上决不是万能的,法律必须有政治和其他社会基本道义原则的支撑,才能获得有效的社会权威,也同时获得自己的旺盛生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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